- 办事指南
- 办理流程
- 示例样表
- 表格下载
一、服务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地方政府规章】
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
7.《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8.《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9.《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10.《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11.《关于做好本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二、受理范围
海淀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海淀区注册的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施工地在海淀区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材料准备不齐的,可在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下载打印《延期申请表》,将扫描件发送至hdrsjgsk2@mail.bjhd.gov.cn邮箱备案,个人申报不需提交)。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申请材料
详见表格下载-《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单位版)、(个人版)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结论。
六、材料提交地点及办公时间
海淀社保中心: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海淀社保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厅;
海淀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工作日 8:30-17:30 (需在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公众号预约)
周六 8:30-12:30(延时服务,需在海淀人社公众号预约)
七、咨询电话
010-88506502
八、注意事项
1.相关表格材料可下载或到现场领取。下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http://www.bjhd.gov.cn/)-人力社保-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或签字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
3.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法:电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便民服务-机构名录: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录查询。
一、服务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地方政府规章】
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
7.《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8.《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9.《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10.《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11.《关于做好本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二、受理范围
海淀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海淀区注册的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施工地在海淀区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材料准备不齐的,可在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下载打印《延期申请表》,将扫描件发送至hdrsjgsk2@mail.bjhd.gov.cn邮箱备案,个人申报不需提交)。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申请材料
详见表格下载-《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单位版)、(个人版)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结论。
六、材料提交地点及办公时间
海淀社保中心: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海淀社保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厅;
海淀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工作日 8:30-17:30 (需在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公众号预约)
周六 8:30-12:30(延时服务,需在海淀人社公众号预约)
七、咨询电话
010-88506502
八、注意事项
1.相关表格材料可下载或到现场领取。下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http://www.bjhd.gov.cn/)-人力社保-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或签字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
3.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法:电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便民服务-机构名录: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录查询。
一、服务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3.《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地方政府规章】
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7号)
7.《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8.《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9.《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10.《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11.《关于做好本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二、受理范围
海淀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海淀区注册的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施工地在海淀区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材料准备不齐的,可在30日内提出延期申请(下载打印《延期申请表》,将扫描件发送至hdrsjgsk2@mail.bjhd.gov.cn邮箱备案,个人申报不需提交)。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申请材料
详见表格下载-《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单位版)、(个人版)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结论。
六、材料提交地点及办公时间
海淀社保中心: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海淀社保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厅;
海淀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工作日 8:30-17:30 (需在北京海淀社保中心公众号预约)
周六 8:30-12:30(延时服务,需在海淀人社公众号预约)
七、咨询电话
010-88506502
八、注意事项
1.相关表格材料可下载或到现场领取。下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http://www.bjhd.gov.cn/)-人力社保-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材料填写或签字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
3.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法:电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便民服务-机构名录: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录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