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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报告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企业的报告工作。

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的决定);

(二)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三)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四)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

(六)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三、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124室), 联系电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收悉证明。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企业的报告工作。

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的决定);

(二)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三)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四)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

(六)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三、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124室), 联系电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收悉证明。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企业裁减人员报告

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企业的报告工作。

二、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的决定);

(二)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三)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四)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

(六)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三、受理时限及受理岗位

1、受理岗位:劳动关系科(北124室), 联系电话:010-88506730。

2、受理时限: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收悉证明。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30 周六  8:30-12:30(请提前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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