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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退休人员增加)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办理退休人员账户信息采集;具体步骤见“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业务指南(可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办理)。

2.单位到养老科审核档案,若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与养老科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的,可到社保中心进行变更(所需材料详见注意事项3);

3. 单位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4. 单位到区养老科办理养老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

5.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三险在职转退休减少;

6.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采集次月15日起向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至单位账户。办理在职转退休无需再进行社保卡同步。

三、单位提交材料

1.单位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其中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需填写社会化街道,具体内容详见注意事项4)

2.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 为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申报业务管理”菜单中选择“在职转退休”模块,自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式两份,并下载退休数据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业务材料到养老科办理养老待遇核准手续。使用该方法办理退休的人员,系统自动推送养老核准结果,如数据无误则无需到前台办理。

3.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出具养老科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若该表与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不符的,需进行信息变更。变更提交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要进行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办理退休预审及退休时,均需在表格中填写人员需要转入的街道准确名称及代码,办理后关系自动转入填写的街道,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社保业务到社保所咨询办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若首次办理社会化管理人员退休,需额外提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复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维护社会化标识。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办理时需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将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交相应材料办理退休增加业务:一般企业应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二份。

6.如需补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材料使用A4纸。

8.居住在国外或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办理流程可参照资格认证办理须知。

9.已退休人员办理完养老退休增加后,如未收到养老金,则可能存在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发放不成功原因可于每月25日后通过短信通知,请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将补发发放不成功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11. 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4)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12. 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退休人员增加)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办理退休人员账户信息采集;具体步骤见“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业务指南(可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办理)。

2.单位到养老科审核档案,若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与养老科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的,可到社保中心进行变更(所需材料详见注意事项3);

3. 单位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4. 单位到区养老科办理养老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

5.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三险在职转退休减少;

6.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采集次月15日起向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至单位账户。办理在职转退休无需再进行社保卡同步。

三、单位提交材料

1.单位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其中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需填写社会化街道,具体内容详见注意事项4)

2.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 为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申报业务管理”菜单中选择“在职转退休”模块,自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式两份,并下载退休数据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业务材料到养老科办理养老待遇核准手续。使用该方法办理退休的人员,系统自动推送养老核准结果,如数据无误则无需到前台办理。

3.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出具养老科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若该表与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不符的,需进行信息变更。变更提交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要进行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办理退休预审及退休时,均需在表格中填写人员需要转入的街道准确名称及代码,办理后关系自动转入填写的街道,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社保业务到社保所咨询办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若首次办理社会化管理人员退休,需额外提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复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维护社会化标识。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办理时需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将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交相应材料办理退休增加业务:一般企业应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二份。

6.如需补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材料使用A4纸。

8.居住在国外或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办理流程可参照资格认证办理须知。

9.已退休人员办理完养老退休增加后,如未收到养老金,则可能存在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发放不成功原因可于每月25日后通过短信通知,请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将补发发放不成功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11. 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4)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12. 咨询热线:010-68940680


 

 

 

 

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在职转退休(退休人员增加)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办理退休人员账户信息采集;具体步骤见“职工(非机关事业)申领社保待遇信息采集”业务指南(可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办理)。

2.单位到养老科审核档案,若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与养老科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的,可到社保中心进行变更(所需材料详见注意事项3);

3. 单位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4. 单位到区养老科办理养老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

5.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到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三险在职转退休减少;

6.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采集次月15日起向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至单位账户。办理在职转退休无需再进行社保卡同步。

三、单位提交材料

1.单位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其中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需填写社会化街道,具体内容详见注意事项4)

2.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南区)、分中心、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 为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申报业务管理”菜单中选择“在职转退休”模块,自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式两份,并下载退休数据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业务材料到养老科办理养老待遇核准手续。使用该方法办理退休的人员,系统自动推送养老核准结果,如数据无误则无需到前台办理。

3.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出具养老科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若该表与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不符的,需进行信息变更。变更提交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要进行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办理退休预审及退休时,均需在表格中填写人员需要转入的街道准确名称及代码,办理后关系自动转入填写的街道,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社保业务到社保所咨询办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若首次办理社会化管理人员退休,需额外提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复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维护社会化标识。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办理时需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将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交相应材料办理退休增加业务:一般企业应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二份。

6.如需补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7.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材料使用A4纸。

8.居住在国外或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办理流程可参照资格认证办理须知。

9.已退休人员办理完养老退休增加后,如未收到养老金,则可能存在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发放不成功原因可于每月25日后通过短信通知,请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将补发发放不成功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11. 办理地点:

(1)海淀区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西四环北路73号)

(2)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东北旺南路29号)

(3)海淀区万寿路文博大厦二层(万寿路西街2号)

(4)海淀区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

12. 咨询热线:010-6894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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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jpg图4-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