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申请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办事指南

日期:2025年08月21日 11:15     来源:海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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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会计人员申请折算继续教育学分

设定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关于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关于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有关说明

一、北京市会计人员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

针对北京市会计人员通过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六种形式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具体说明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是指会计方面的专业会议。例如会计学会组织的年会,每天可折算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参加会计专业会议的邀请函,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会计专业)考试或考核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年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当年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成绩单,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有本人署名的课题报告封面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1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核心期刊的目录页和带有本人署名页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可折算当年继续教育60学分。

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申请提交会计类书籍封面(要带有出版社名称和本人署名)图片,由各区财政局审核。

参加对象

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实施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办理科室

会计管理科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申请网址

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

联系电话

88488180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申报材料

 

1.参加会计相关考试通过一科的,提交通过考试当年的成绩单;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的,提交会议邀请函;

3.参加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一门考试或考核的,提交成绩单;

4.独立承担继续会计类研究课题的,提交有本人署名的课题报告封面图片;

5.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提交核心期刊的目录页和带有本人署名页图片;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提交会计类书籍封面图片。

7.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提交职称证书原件;

8.参加财政部、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上传培训成果材料;

审核内容

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审核通过,提交材料有误或不完整的退回修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有效时限

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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