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19〕999号) |
采集对象 |
海淀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
办理科室 |
会计管理科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申请网址 |
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 |
联系电话 |
88488180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周五到17:00) |
申报材料 |
1.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 |
2.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
|
3.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
|
4.从事会计工作单位确认单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 |
|
5. 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 |
|
审核内容 |
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
审核结果 |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审核通过,提交材料有误或不完整的退回修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有效时限 |
当年 |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流程:
(一)会计人员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无需到现场办理。
(二)所属区财政部门在线审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