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
【依据】:
1、[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民殡发〔2009〕107号
法条内容:200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提供所需材料,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办法》规定受理,经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核实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核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丧葬补贴5000元。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民殡发〔2009〕143号
法条内容:《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七条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主体】: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
【流程图】:办理流程:申请[街镇级] → 补正[街镇级] → 受理[街镇级] → 核查[街镇级] → 核准[区级]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8862904投诉电话:8886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