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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08-35200 公开责任部门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信息名称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生成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00:00 公开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00:00
关键词 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 征收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信息有效性 所属目录 区地税局
备注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用如下申报纳税方式: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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