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目录信息 | |||
|---|---|---|---|
| 索引号 | 11F/2008-35200 | 公开责任部门 |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
| 信息名称 |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 ||
| 生成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00:00 | 公开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00:00 |
| 关键词 | 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 征收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 内容概述 |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区地税局 | |
| 备注 | |||
| 附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 ||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用如下申报纳税方式: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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