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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17-00607 公开责任部门 公安海淀分局
信息名称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护照相关内容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00:00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00:00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内容概述
信息有效性 所属目录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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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护照相关内容

(一)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分为十年、五年期两种。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签发十年期护照;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

 

(一)办理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供户口簿。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发生过变更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

 

(二)下列人员还需提交:

 

1、非本市户籍人员

 

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二代居民身份证。就业人员还须提交有效的暂(居)住证,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还须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2)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原件以及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按规定程序获取);其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还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以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3)本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4)60周岁以上老人

 

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5)在京居住6个月(含)以上人员

 

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以及原护照(护照遗失的除外)。此类人员只能申请护照换(补)发。

 

(6)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

 

须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居住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有效期三个月)。

 

3、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

 

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符合民法规定的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在申请表上填写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明。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护照换发及失效重新申请
 

(一)办理条件: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签发签证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等内容变更的。

 

4、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身份证)。

 

5、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补采指纹的。

 

6、经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

 

(二)申请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提交原护照。(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4、持外省市公安机关或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

 

5、所持普通护照失效,应办理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手续同护照换发申请。

 

 

(三)护照补发申请
 

(一)办理条件

 

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二)办理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补发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证明和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3、如护照在境外遗失,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境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或回国证明等回国证件。

 

 

 

(四)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一)办理条件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护照换发、补发申请自动加注上一本护照信息,无需单独申请。)

 

(二)办理材料

 

1、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

 

2、所持普通护照。

 

3、需要作变更加注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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