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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F/2017-00616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安海淀分局 |
信息名称 |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 ||
生成日期 | 2017年01月17日 00:00 | 公开日期 | 2017年01月17日 00:00 |
关键词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公开形式 |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 ||
内容概述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公安海淀分局 | |
备注 | |||
附件 |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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