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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17-0061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安海淀分局
信息名称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17日 00:00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7日 00:00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内容概述
信息有效性 所属目录 公安海淀分局
备注
附件

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或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

 

    (1)申请人为购房者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得单独申请);

 

    (2)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3)申请人在本市卫星城、小城镇购房,办理“小城镇农转非”或“农转非”,由申请人自愿选择。

 

    (二)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住房证明;

 

    4.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农转非的,住房证明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件证明。

 

 

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
 

    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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