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大厅->公安海淀分局
查看目录信息
索引号 11F/2017-00608 公开责任部门 公安海淀分局
信息名称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往来港澳证件
生成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00:00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6日 00:00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内容概述
信息有效性 所属目录 公安海淀分局
备注
附件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往来港澳证件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申请
 
(三)赴港澳定居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赴港澳定居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赴港澳定居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十年、五年期两种。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签发十年期证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签发五年期证件。

2.3.1.1《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一)办理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供户口簿。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发生过变更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

 

3、提交办理相应签注所需材料。

 

(二)下列人员还需提交:

 

1、非本市户籍居民

 

(1)在京就业人员须满足在京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自申请日期往前推算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包括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五类保险,期间不能中断或缺项),并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的暂(居)住证。

 

(2)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就读院校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以及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按规定程序获取)。

 

(3)、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居住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有效期三个月)。

 

3、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

 

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符合民法规定的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在申请表上填写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明。

 

5、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2.3.1.2《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

 

(一)办理条件: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换发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三、相关提示:

 

(一)目前全国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和申领签注。

 

(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注销原有效签注(逗留签注除外)。

 

 

(二)赴港澳签注申请
 

2.3.2.1团队旅游签注:

 

(一)办理条件

 

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并随旅游团出入港澳地区。

 

(二)签注种类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3.2.2个人旅游签注:

 

(一)办理条件

 

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二)签注种类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3.2.3港澳探亲签注:

 

(一)探亲范围:

 

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三)所需材料: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效旅行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3.2.4港澳商务签注: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3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备案有效期内可有条件增加备案人员。

 

 1、受理条件: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不少于10万元的纳税证明,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不少于50万元的纳税证明,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同时可办理5名三个月多次备案人员。

 

    2、所需材料:

 

(1)《企业(机构)申请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

 

(2)企业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或法人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交《高新企业证书》。

 

(3)企业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4)企业机构纳税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免交纳税证明。如超过备案人数标准需提交完税证明。

 

(5)备案人员的身份证。非京籍人员还需提交有效的暂(居)住证。

 

(6)社保中心开具的备案企业机构为备案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法人、首席代表、退休人员免交社会保险证明。

 

(7)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交企业机构员工身份证明(如《雇员证》、《首席代表证》、《律师证》等)。

 

(8)需增加备案人员的,如已备案人数未超过8人,需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企业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新增备案人员身份证、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如已备案人数超过8人,除上述材料外,每增加一名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需在原税额基础上增加10万元(人民币)税款,增加一名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备案人员需在原税额基础上增加50万元(人民币)税款(需提交同一个年度税款证明,税款不得重复使用)。

 

(9)经办人身份证。

 

(四)商务签注所需材料: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申请一年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不得少于半年;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备案登记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和派遣函,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无需提交派遣函。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

 

(1)提交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书、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

 

   (2)提交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提交备案企业机构为本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3、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营业执照副本。

 

4、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户口簿。

 

 

 

2.3.2.5逗留签注

 

(一)受理范围

 

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的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二)签注种类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2、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 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1)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

 

(3)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

 

(三)所需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

 

2、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3、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澳门逗留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5.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6、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7、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2.3.2.6其他签注

 

(一)受理范围

 

1、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二)签注种类

 

    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3个月多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三)所需材料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2、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2.3.2.7 签注续办手续

 

一、提交材料:

 

(一)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须长于拟申请签注期限)。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符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与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的材料。

 

二、自助受理机/签注(卡式)自助一体机办理流程:

 

北京户籍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可使用自助受理机办理,持卡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使用签注(卡式)自助一体机办理,最快可当日取证(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1、申请人使用签注(卡式)自助一体机按操作提示信息办理。

 

2、使用本式证件自助受理机的,需于当日将证件和回执单交至自助办理接待窗口,缴纳费用后于当日持回执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在递交申请的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须持回执单、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登记后领取。

 

▲使用自助受理机/签注(卡式)自助一体机注意事项: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需在3个月以上,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还需有足够的签注页。

 

2、北京户籍居民持外地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须已在京办理过赴港澳签注。

 

3、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暂不能办理此类业务。

 

目前,全市所有出入境接待大厅(不含派出所受理点)均设有签注(卡式)自助一体机,接受持卡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旅游签注;所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不含派出所受理点)均设有自助受理机,接受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旅游签注。

 

2.3.2.8 代办情形:

 

一、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再次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

 

2.3.2.9 上门取证办理流程:

 

一、服务对象: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个人旅游签注本市户籍人员。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未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工作报备人员、非京籍人员除外。

 

二、申请办理流程:

 

(一)在线预约办理时间地点:本市户籍居民申办再次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可先登陆北京市公安局网站(www.bjgaj.gov.cn)的“出入境管理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如需上门取证,按照系统提示内容自行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录入取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投递地址等相关信息(务必填写准确),通过审核后邮政速递人员将按网上预约时间进行服务。

 

(二)邮政速递人员上门取证:邮政速递人员按照申请人预约时间、地点上门服务,区分不同情况收取邮政服务费用,并将证件投送至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注。

 

(三)邮政速递人员上门送证:申请人无需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证件,由邮政速递人员按照取证时间上门送证(含收费票据)。同时,收取办理签注所需费用、以及相关邮政服务费用。

 

三、办证时限(自邮政速递人员上门取证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①本市揽收、投递到本市的7个工作日;②本市揽收、投递到外地的7个工作日;③外地揽收、投递到本市的10个工作日;④外地揽收、投递到外地的15个工作日。

 

四、邮政服务费用收取规则:①本市揽收、投递到本市的投递费用全免;②本市揽收、投递到外地的收取22元投递费,在投递上门时收取费用;③外地揽收、投递到本市的收取42元邮政服务费,其中外地揽收时收取22元,投递时收取20元;④外地揽收、投递到外地的收取50元邮政服务费,其中揽收时收取22元,投递时收取28元。

 

 

2.3.3特殊情况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

 

(三)赴港澳定居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