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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F/2017-00608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安海淀分局 |
信息名称 |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往来港澳证件 | ||
生成日期 | 2017年01月16日 00:00 | 公开日期 | 2017年01月16日 00:00 |
关键词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公开形式 |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 ||
内容概述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公安海淀分局 | |
备注 | |||
附件 |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申请 |
(三)赴港澳定居 |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三)赴港澳定居 |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三)赴港澳定居 |
2.3.3.1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赴港澳定居,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
北京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出具政审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由监护人出具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等(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2.3.3.2夫妻团聚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二)结婚证明;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三)夫妻团聚类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明。携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我处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3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如外文需到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4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港澳子女赴港澳定居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的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如外文由具有合法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子女、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
2.3.3.5未成年子女投靠在港澳父母类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供指定医院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三)父母结婚证明;(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2.3.3.6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出生时父母一方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二)父母一方为北京居民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四)父母结婚证明;(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分为十年、五年期两种。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签发十年期证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签发五年期证件。 2.3.1.1《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
(一)办理材料:
1、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供户口簿。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发生过变更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户口簿等相应证明材料。
3、提交办理相应签注所需材料。
(二)下列人员还需提交:
1、非本市户籍居民
(1)在京就业人员须满足在京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自申请日期往前推算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包括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五类保险,期间不能中断或缺项),并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有效的暂(居)住证。
(2)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须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就读院校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以及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需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按规定程序获取)。
(3)、持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居住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有效期三个月)。
3、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
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或其他符合民法规定的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在申请表上填写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明。
5、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2.3.1.2《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
(一)办理条件: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4、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按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换发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2、逗留签注持有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三、相关提示:
(一)目前全国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和申领签注。
(二)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注销原有效签注(逗留签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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