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庄CO2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10.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应急局

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13:35

  2019年10月23日17时30分左右,在海淀区上庄镇新悦家园南侧,海淀区上庄镇C02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承德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新城公司)木工班组工人刘**未佩戴安全带,站在3号楼29-30/J轴九层次卧北侧窗洞边沿,将8层工人传递的方钢,递给九层次卧内模板支撑架上方的工人过程中,不慎从窗洞坠落至六层窗口外侧的挑架平台上,坠落高度约8.49米。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用现场车辆将刘**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84医院救治,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海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上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同时邀请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

  上庄CO2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由北京上城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永泰公司)投资建设。2011年11月8日,上城永泰公司与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长城公司)签订该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土石方、结构(含二次结构)等全部工程内容。合同总价款约为2.1192亿元。2018年6月19日,上城永泰公司与鑫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建筑面积约87629平方米,监理内容包括1#住宅楼等5项、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3项工程监理,合同总价款约245.36万元。2018年10月10日,承德长城公司与承德新城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等全部内容。合同总价款约为4964万元。2019年3月2日,承德长城公司与承德新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承德长城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是2002年1月17日,注册资6037.9万元整。2019年1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2019年5月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鑫诚监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日期是1993年2月1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2019年8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承德新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106万元整。2013年12月25日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贰级资质。2017年4月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上庄镇新悦家园南侧,海淀区上庄镇C02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3号楼施工现场内。据相关当事人描述: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的刘**站在3号楼29-30/J轴九层次卧北侧窗洞边沿,在将8层工人传递的方钢,递给九层次卧内模板支撑架上方的工人过程中,不慎从窗洞坠落至六层窗口外侧的挑架平台上。经测量,坠落高度约8.49米;3号楼29-30/J轴九层次卧北侧窗洞高约2.10米,宽约1.21米,洞口未设置防护设施。九层次卧内模板支撑架距九层地面约2.63米。传递的方钢规格为50mm x 50mm,长约3米。从发生坠落的九层窗洞至位于六层窗外的挑架平台间未设置水平网。

  二、事故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10月23日16时40分左右,承德新城公司木工班组刘*军、于**和刘**等3人,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将从3号楼八层拆除的模板支撑架材料通过窗洞传递至九层。17时30分左右,刘**未佩戴安全带站在3号楼29-30/J轴九层次卧北侧窗洞边沿,将8层于**传递的方钢,递给九层次卧内模板支撑架上方的刘*军后,不慎从窗洞坠落至六层窗口外侧的挑架平台上,坠落高度约8.49米。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用现场车辆将刘**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84医院救治。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死者基本情况:刘**,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人。

  经查,2019年10月22日,项目监理单位鑫诚监理公司组织总包单位承德长城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承德新城公司进行了一次安全联合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发生事故的 3号楼29-30/J轴九层窗洞口临边防护破坏。但现场勘验时该窗洞口处未见防护措施。

  承德长城公司编制的《卸料平台施工方案》中规定“卸料平台主要解决主体结构施工材料垂直运输问题,当周转材料运出后,卸料平台拆除并安装至上一层,如果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周转材料应从楼梯向上倒运,禁止从外架向上运输。”,但并未在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中告知作业人员楼内模板材料的运送方式。承德新城公司木工班组副组长霍**,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知上述规定,却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从窗口传递模板材料的违规行为。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高处坠落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站在距六层窗外挑架平台约8.49米高的九层次卧北侧窗洞口边沿冒险作业,造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承德新城公司木工班组副组长霍**,作为事故发生时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知从窗口传递模板材料属于违规行为,却疏于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及时制止,引发事故。

  2.承德新城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疏于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窗洞口临边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疏于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任由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引发事故。

  3.承德长城公司作为该项目总包单位,疏于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窗洞口临边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未将《卸料平台施工方案》中周转材料应从楼梯向上倒运,禁止从外架向上运输的要求通过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人员,致使施工人员违反方案要求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冒险作业、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高处坠落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站在距六层窗外挑架平台约8.49米高的九层次卧北侧窗洞口边沿冒险作业,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2.0.1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颏带;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着装要整齐;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m以上(含2m)]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承德新城公司木工班组副组长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明知从窗口传递模板材料属于违规行为,却未及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职责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霍**立案侦查。

  (三)承德新城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疏于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窗洞口临边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疏于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检查,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任由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承德新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承德新城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承德长城公司作为该项目总包单位,疏于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窗洞口临边防护缺失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未将《卸料平台施工方案》中周转材料应从楼梯向上倒运,禁止从外架向上运输的要求通过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承德长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承德长城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1.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承德新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站在窗洞口边沿倒运材料,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承德长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据方案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将方案要求的禁止项书面告知作业人员,同时强化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强化对劳务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加大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临边、洞口等重点部位防护措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