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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08-33123 公开责任部门 海淀区农林委员会
信息名称 屠宰、经营、运输禁止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禁止的动物产品的
生成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00:00 公开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00:00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内容概述 该项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
信息有效性 所属目录 区农委
备注
附件 屠宰、经营、运输禁止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禁止的动物产品的

屠宰、经营、运输禁止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禁止的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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