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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15-60119 公开责任部门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生成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11:33 公开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11:33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指南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内容概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所属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备注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其他组织).docx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北425房间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8: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座机:010-62615177

  传真:010-62615177

  电子邮箱地址:hdrsjbgs.hd@mail.bjhd.gov.cn

  邮编:100195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区、街道两级行政服务大厅,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jhd.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政府公报网页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并提供下载、打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

  2.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www.bjhd.gov.cn/)

  3.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海淀”微信订阅号

  4.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海淀区东北旺路29号院4号楼)、海淀区档案馆(海淀区温泉路47号北部文化中心C座)、海淀区图书馆(海淀区丹棱街16号)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425房间现场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座机:010-62615177

  2.邮政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邮政编码:100195。

  3.传真申请:010-62615177。

  4.邮箱申请。邮箱地址:hdrsjbgs.hd@mail.bjhd.gov.cn。

  (二)申请表填写

  申请人填写《海淀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海淀区人力社保局领取,也可以在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三)答复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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