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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18-24271 公开责任部门 海淀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失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18年09月18日 09:40 公开日期 2018年09月18日 09:40
关键词 随军家属 安置 办法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海行规发〔2018〕17号
载体类型 纸质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栏
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接 收 第四章 就 业 第五章 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第六章 附 则
信息有效性 失效 所属目录 规范性文件
备注
附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ofd

(失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2017年市双拥办、市人力社保局、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军委政治工作部群众工作局《关于组织开展“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海淀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助推驻区部队建设和战斗力提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提升,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  坚持社会就业与内部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本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汇总当年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信息及就业需求,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并根据随军家属招聘会工作计划和安排,适时向驻区部队各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区社会办负责面向随军家属招聘社区工作者的组织协调工作和对社区招聘进行指导。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养老保险、自谋职业奖励和自主创业奖励等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 接 收

  第九条  随军家属获批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部队政治部门出具军官和高级士官获批随军的证明、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文件的复印件和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部队负责从京外单位借阅家属档案。上述材料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干部部门安排专人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开具《接收函》。

  (三)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进京审批手续。

  (四)随军家属落户后,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条  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获批进京,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及工作关系尚在京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驻区部队须先行到区双拥办办理驻区部队资格审核事宜。待区双拥办出具审核意见后,部队将审核意见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驻区部队政治部门出具军官和高级士官获批随军的证明军官本人最高职(级)任免(晋衔)文件的复印件和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部队负责京外单位借阅家属档案,按管理权限由部队安排专人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待审核通过后,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开具《接收函》。

  (四)部队持家属档案、《接收函》等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办理进京审批手续。

  (五)随军家属落户后,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报到手续。原则上,须于自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行政介绍信(以成文日期为准)起6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

  (六)随军家属自报到并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凭有关存档证明,签订其他协议及办理补助申领手续(补助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的成文时的标准执行)。各项补助包括:12个月的生活补助(按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当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24个月的养老保险补助(按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当月上一年度北京市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补助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发放后,随军家属的社会保险由本人自行办理。

  (七)进京前无业的随军家属持《随军家属进京审批报告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自落户海淀区之日起(以户口簿登记迁京日期为准)6个月内,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建档、转档和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由随军家属所在部队的进京审批机关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随军家属自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相关协议书起,可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同上),补助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发放后,随军家属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由本人自行办理。

  (八)由市军转办下达海淀区接收的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也可享受未就业随军家属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就  业

  第十一条  未落实接收的随军家属报到并签订相关协议书2年内,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咨询。

  第十二条  建立随军家属人才信息网,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积极引导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区双拥办每年年初汇总各部队随军家属信息和就业需求,协调区人力社保局、区社会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当年就业服务工作措施和安排。

  (一)重点安置

  1.对承担重大国防科研任务的现役军人和重点保障单位的随军家属,应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个人意向给予重点安置。

  2.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或平时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可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个人意向,实行保障安置。

  (二)对口安置

  1.鼓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随军前是京外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可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公务员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单位和家属个人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2.在原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经接收单位同意,可简化程序,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

  (三)定向招聘

  1.每年由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随军家属通过考试、考核、考察并在体检合格、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

  2.对户口在外地且符合随军进京条件的随军家属,持有在京服役配偶一方师级及以上部队单位干部部门出具证明的,可参加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公开招聘和面向随军家属的定向招聘。

  3.根据随军家属结构特点、工作经历和就业意向,择优选取辖区效益较好、管理规范、地域合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适合随军家属工作的岗位和职位,采取定期或进军营等方式开展专场招聘活动。

  4.针对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结合个人意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符合政策的随军家属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5.对就业困难、家庭困难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服务,实行“一人一策”的办法,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十四条  在办理随军接收和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随军家属不得享受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予以追回。

  第五章 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批准进京之日起2年内,自行找到接收单位,且未在海淀区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预算范畴相关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可凭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领取一次性奖励经费2万元(受奖励后,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批准进京之日起2年内,取得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并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自主创业协议书的随军家属,一次性给予个人自主创业奖励经费5万元(受奖励后,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营业执照法人在2年内变更的,不得重复领取自主创业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奖励经费和自主创业奖励经费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八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程序并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原市地税局规定的员工比例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税务相关部门审定通过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双拥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随军家属享受优待政策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区政府将依法追回其相关待遇,并有权向军队纪检部门通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级机关批准进京的随军家属,按照原文件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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