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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F/2023-70328 公开责任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生成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15:48 公开日期 2023年05月19日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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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文号 海政办发〔2023〕9 号
载体类型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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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of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0

京市海淀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

  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海淀区公平审查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公平竞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见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结合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落实 每一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做到“面覆盖、应审必审”,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防范排除、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颁布实施,切实优化海淀区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 一) 建立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 制度,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区平竞争审查全面工作,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召开联席会全体会议或专题议;副召集人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区商务局、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接受集人委托,主持或者参加区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统协调和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海淀区所有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区联席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响应召集人要求参加区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按照《实施细则》及区联席会议相度要求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等五部门为区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除承担成员单位职责外需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召集人、召集人的工作部署和区联席会议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员会,由区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分别派一名人员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委员,对海淀区即将出台的重大规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情况和区联席会议成员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争议、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审议,并形成决议

  (四)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区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聘任和管理第三方公平竞争专家机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查对

  市场准入和退、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统称政策措施)

  四、工作制

  (一)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部门和程序,细化责任到人,提升单位内部审查能力。在政策措施出台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实施意见要求,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存档备查。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评估的政策措施,不布实施。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而颁布实施政策措施,视为未公平竞争审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具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查工作。

  (二) 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区联席会议建立区级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措施,特别是拟以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行政措施,在报请区政府审议之前需报区联席会议进行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区联席办代表区联席会议负责区级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受理、组织评估审议、出具审查意见等相关工作。未经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审议。

  (三) 第三方评估制度。区联席办应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评估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海淀区重大行政措施的公平竞审查、评估、咨询、抽查检查、宣传培训等与公平竞争审查相的工作,协助区联席办出具公平竞争法律论证、审核意见、评意见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社公共利益影响重大、部门意见存在分歧、专业性强或者拟适用外规定等政策措施的评估、论证,确保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海淀区第三方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专家库由区联席办依据区席会议相关制度筹建、运行、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聘用及估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纳入预算管理。区联席会议各成单位开展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纳入预算管理

  (四) 自查清理及抽查制度。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统一部署和联席会议要求,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自查清理。以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的牵头制定单位负责自,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清理。存量政策措施自查和清理工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保证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除和限制竞争问题。区联席办每年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抽查重点检查本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对发现的问题,区联席办要及时上报区联席会议并向区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通报,督促政策牵头制定方整改同时倒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进一步夯实区联席会议成员位内部审查责任。

  (五) 考核制度。区联席会议可针对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机制建、审查成果成效、违法制度占比、限改整改回应及整改结果、投诉举报答复等方面,以适当方式进行评价。区联席办负责评价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将评价情况向联席会议汇报。区联席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要求,并按照区政统一部署将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评事项。

  (六) 责任监督制度。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颁布实施政策措施的,须时补做审查。发现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停止调整相关政策措施。被投诉举报属实事项多、影响恶劣的,上抽查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区联席会议要向区联席会议体成员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的,将交由相关执法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移纪检监察机关。

  五、审查流程

  (一)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拟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制定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对拟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可参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2.确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对照《实施细则》判断是否违标准。

  3.分析否适用例外规定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章) 。拟 用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拟适用的例外规定条 款,委托应领域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 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平竞争评估,并在书面审查结论 明评估情况 (参照《实施细则》第五章)。

  4.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通 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面向社 开征求意见 (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

  5.汇总内部审查情况,形成明确的书面内部审查结论存档备查。

  (二) 区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以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在报请区政府审议前要开展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涉重大复杂的提前 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联席办。具体参照以下本流程进行。

  1.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牵头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汇形成书面内部审查结论。

  2.填写《海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表》,向区联席办提出区级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同时提交内部审查结论等相关材及说明。

  3.区联席办织区级第三方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机构开展评估并出专家评估意见。区联席办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以区联席名义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4.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将区联席办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与报审材料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5.如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对区联席办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或上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存有异议的,可书面提请区联席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委员联合审议,出具公竞争审查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6.如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政策措施制定单位提请的市级机关决定。

  (三)会审流程

  多个单位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如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多部门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可以书面提请区联席会议协调。区联席办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及区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报请公平竞争审查委员联合审议或者邀请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审查人员,以专题会的形式共同研讨。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措施制定主办单位提请对应的市级机决定。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应清尽清

  (二)加强制度建设。区联席会议各主要成员单位要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全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带头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工有序高效开展;主动健全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开展重点、难问题研究,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区联席办结合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探索利用海淀城市市管大脑及企航服务平台,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过程电子化,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效能。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相关单位对于核查结果、举报要及时处理和回应;对于在市级或区级组织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书面函复的,需按照要求及时函复上级抽查机关或者同级抽查单位。对举报反映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积极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依法、依规答复当事人,确需整改的坚决整改。

  (四)深化难题破解。区联席办应结合政策措施抽查及日常工作,及时梳理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组织区级第方专家、机构进行论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区联席会议;结合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提高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能力。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自身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和改进升自身公平竞争审查能力。

  七、附

  区联席办在本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基础上,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区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制度及规则。

  附件:1.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3.海淀区(单位名称)公平竞争审查表

  4.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表

  件 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教委、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区科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民族宗教办、公安海淀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委海淀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委 (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区人防办、海淀交通支队、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局。

  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参照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区联席会议后续将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变更成员单位

  件 2

   

  附件3

  海淀区(单位名称)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制定

  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相关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自审)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时填写并保存。

  本表供参考,鼓励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审查表填写并存档备查。

  附件4

  海淀区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政策措施名称

 

  文本制定主办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涉及行业领域

 

  涉及的相关单位

 

  文本性质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一事一议具体措施

  制定背景说明

  (必填项)

  可单独附件

  内容所涉法规或上级政策措施依据(涉及多种法规、政策措施依据的须逐一列明详细名称及具体条款并附依据全文一并提交)

  可单独附件

  如涉及例外规定的(拟适用《实施细则》第四章),列明符合可以设定排除、限制竞争条款例外规定的依据、论证情况和结论,并须附第三方评估书面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可单独附件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实施细则》第七条)

  可单独附件

  共同制定单位或涉及职权的相关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需写明原因)

  可单独附件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内部公平竞争评估情况(附书面评估结论)

  可单独附件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应当提供内部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

  政策措施制定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意见

  (必填项)

  可单独附件

  有关条款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及说明

  (必填项)

  可单独附件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公平竞争审查时需填报此表并随涉及的文件材料、措施一并报送。

  鉴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难度较高、情况复杂、责任重大,为保证审查评估质量,请在报请区政府审议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全部材料报送区联席办进行区级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重大事项、情况复杂的政策措施或在内部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明显争议的政策措施请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全部材料报送区联席办。

  如有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要无法按照时限提前提交全部材料的,请书面提供相应理由,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区联席办全部材料,区联席办将根据情况需要加急开展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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