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文化、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的相关规定,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统筹规划本区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本区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本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和鲜明地区性的文艺作品,推动群众文化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与科技融合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九)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展示海淀城市形象。
(十二)研究制订本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古迹的保护;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区属博物馆、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文物保护项目、文物旅游融合发展等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法主体: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和旅游局
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区政府第二办公区
办公时间:9:00-17:3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执法咨询电话:626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