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现将《海淀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海淀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应急管理部等《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2017)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受区消防救援局统一管理和调度指挥,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队伍,主要包括城市消防站和小型消防站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区消防救援局统一招录、管理,在城市消防站和小型消防站中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坚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原则建设和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工作;区委编办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额度内的招录计划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负责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退役军人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工作;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第二章 队站建设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有关要求执行。小型消防站建设应按照《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2017)、《首都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见京消〔2022〕151号)有关要求执行。已建成但不满足建设标准的小型消防站,应逐步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小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街镇至少建设1座小型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其改编、撤销、迁移,确有需要的,由区消防救援局书面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小型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在符合《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2017)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配备日常基础体能训练器材设施及技能训练器材装备。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与投入执勤配备量相比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库存储备。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2017)有关要求,应当根据消防队(站)建设情况,为城市消防站和小型消防站同步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实现各类消防队(站)满编执勤备防。
第十条 各小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备总数按《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11/T1483-2017)要求执行,其中专职消防员驾驶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小型消防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餐饮服务方式,由承接主体按照每站配备不少于2名社会化厨师人员的标准保障餐饮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实行计划管理,区消防救援局应当结合城市消防站、小型消防站建设进度和执勤战备实际,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见京消〔2022〕86号)相关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设置,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见京消〔2024〕3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正式录用应与区消防救援局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挂钩。岗位等级分类、结构比例、任职年限、晋级标准等规定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局有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晋升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及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五条 小型消防站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现场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等职责。
第十六条 小型消防站应设置统一的接处警终端且纳入北京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作战体系,24小时执勤战备,其他单位不得随意调动。
第十七条 小型消防站应严格落实交接班、战备检查等战备制度,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提升战备观念,建立正规有序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八条 小型消防站坚持按纲施训、科学组训,建立完善训练制度,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
第十九条 小型消防站应当强化装备管理,车辆器材应按作战编组分岗管理、分类存放,确保装备器材满足执勤战备需要。
第二十条 小型消防站应积极开展调研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定辖区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小型消防站经费按照《北京市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见京财公检法〔2020〕2399号)要求,纳入区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小型消防站主体建设经费和开办费,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薪资、公杂费、伙食费(按照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伙食标准)、小型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含训练器材)配备、更换和维护保养、车辆油料和保险、通信服务、社会化餐饮服务保障等经费纳入区消防救援局部门预算;小型消防站租赁、建站前期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费用,以及营房维修、水电暖气、物业等经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工资结构由区消防救援局结合岗位等级、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设立高危补助。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按照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30%确定。
第二十三条 区消防救援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范围。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区消防救援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总工会应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与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立足岗位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支持创建创新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参加灭火及应急救援或业务训练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属待遇。鼓励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受伤、致残牺牲和被评定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评定,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或北京市应急专业职称的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行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小型消防站的执勤消防车辆应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要求统一购置,并协调相关部门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执行灭火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见海行规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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