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我局结合当前队伍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海淀区小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8〕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原《办法》名称调整为《海淀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目前,该《办法》已通过我局法务审核;已征求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委编办等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镇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已在海淀区政府网上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8章42项条款,经修订后,调整为6章28项条款,其中新增条款5条、删减条款19条、优化完善条款23条。《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八方面内容:规范办法名称、明确人员管理使用范围、完善硬件建设标准、规范驾驶员岗位人员使用、规范社会化餐饮服务、调整人员保障经费标准、优化综合运行保障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相关职责。
第二章队站建设,共三条。明确队站硬件建设标准及车辆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第三章人员管理,共六条。明确队站人员配备标准和人员招录、管理、使用范围。
第四章职责任务,共六条。明确队站职责任务和执勤战备相关制度要求。
第五章综合保障,共七条。明确了经费保障、职业保障、运行保障相关内容具体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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