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有关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本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本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拟订本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并统筹实施,指导有关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六)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的政策,负责推进本区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本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落实儿童福利、孤困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有关儿童机构管理工作。
(八)组织拟订并落实促进本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组织拟订本区社会救助政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指导本区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定本区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提出本区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等建议。负责政府及派出机关驻地迁移等上报工作
(十一)落实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依法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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