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目录信息 | |||
|---|---|---|---|
| 索引号 | 11F/2019-345400 | 公开责任部门 | 海淀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定的通知 | ||
| 生成日期 | 2019年09月14日 | 公开日期 | 2019年09月23日 |
| 关键词 | 法治政府 建设 工作规定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海政发〔2019〕10号 |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栏 |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职能全面履行 第三章 依法决策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五章 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六章 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八章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第九章 附则 | ||
| 信息有效性 | 所属目录 | 政府文件 | |
| 备注 | |||
| 附件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定的通知.ofd | ||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
海淀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着力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是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共海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区司法局作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本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体方案等文件,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评本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第四条 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分别至少听取审议1次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政府职能全面履行
第六条 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
(三)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
(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诺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五)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推进形成政务服务“网办为主、自助为辅、窗口为补”的服务新格局。
第七条 全面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编制并对外公布各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监督方式、责任方式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三)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
第八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九条 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第十条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上脱钩。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三)形成覆盖城镇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第三章 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本区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报区政府审议,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拟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议题建议,议题申报应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等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人大报告、决策后评估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前,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公开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
(二)建立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应当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如实载明。区政府主要领导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建立区政府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由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需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备案。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对各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
(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并全面执行,消除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全面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各行政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区司法局定期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本区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本市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本单位执法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行政执法数据,及时填报案件基本信息,明确本部门工作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章 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依法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热点问题,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自觉接受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主动向区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接待区人大和区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六条 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重视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披露、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二十八条 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到审计全覆盖。
第六章 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健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
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流程,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发挥政府网站作用;优化电子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增强行政办事服务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章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第三十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必修课。
每年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不少于4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第三十九条 积极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围绕本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普法五年规划,加强宪法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总结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街镇、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